申请人: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2368号“魔力会 MoFang Magic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736号“魔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中文“魔力会”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中文“魔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