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锦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6966号“冷凝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的确具有一定描述作用,但并非描述指定商品特点的常规表达,相关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时不会立刻联想到其为描述该类商品特点的词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冷凝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