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66804号“北欧时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欧时刻 33166804

阅读:24511 2019-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欧时刻(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6804号“北欧时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81073号“北欧时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6536号“北欧时光 Nordic TIim…

  申请人:北欧时刻(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6804号“北欧时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81073号“北欧时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6536号“北欧时光 Nordic TI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北欧时刻”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北欧时间”、“北欧时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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