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振寿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6802号“浦官长寿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浦官长寿鱼”显著部分为“浦官”,“长寿鱼”为通用名词,特指商标所服务的范围针对产品“长寿鱼”,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浦官长寿鱼”是利用天然山泉水、天然饲料养殖的草鱼,为广西名优农产品推荐品牌,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