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悉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8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1110号“串学 串”商标、第26456610号“肚场 串串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但仍易使消费者识别为文字“串”,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