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585669号“全度 CHEN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度 CHENDO 33585669

阅读:100607 2019-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全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5669号“全度 CHE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961225号“全度Quan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79678号“CHEN…

  申请人:江苏全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5669号“全度 CHE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961225号“全度Quan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79678号“CHE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77699号“CHE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22013号“CHA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27697号“CH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603560号“CH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603838号“CH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将过宽展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卖店图片、宣传图片、生产车间图片、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585669号“全度 CHEN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度 CHENDO 335856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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