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全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0984号“全度CHE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213942号“CHE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21558号“CHA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21922号“CHA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30688号“CHA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卖店图片、宣传图片、生产车间图片、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木材防腐油”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防腐油”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