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GITECH EUROP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335号“LOGITECH RA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复印件(原件见国际注册第1407335号商标第九类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0074号“Logitec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48656号“LOGITECH”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各自指定使用服务专业性较强,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三十八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