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GITECH EUROP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335号“LOGITECH RA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626号“Logitech及图”商标、第1441464号“Logitech及图”商标、第1457876号“Logitech”商标、第4219698号“Logitec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4549573号“Logitech”商标、第4549574号“Logitech及图”商标、第10710075号“Logitec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605号“Logitech及图”商标、第16561160号“logitech”商标、第17263356号“罗技 logitech”商标、第17594682号“罗技 logitech”商标、第1323335号“logitech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专业性较强,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