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76980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1415号“每日花语及图”商标、第19824695号“每日鲜享”商标、第19824694号“每日鲜享”商标、第25170079号“每日茶语”商标、第29515825号“每日鲜活”商标、第30361061号“每日鲜卤”商标、第30377366号“每日鲜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每日鲜语”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每日鲜享”、引证商标四文字“每日茶语”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