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维士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迅捷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1022236号“AV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439 号“AVAST”商标均已转让至本案现申请人爱维士软件有限责任公司(AVAST SOFTWARE S.R.O.)名下,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9163号“alwil AVAST!”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