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坐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4960号“ZUO Z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82631号商标、第19354910号商标、第24902027号商标、第11704705号商标、第319996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创立多个同名系列“坐座”品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照片、杂志及网络宣传照片等U盘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ZUO ZU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ZUO ZUO”、引证商标二、三“ZAO ZUO”、引证商标四“ZUO TU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或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