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宏福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9102号“宏福鑫 餐饮 HONGFUXIN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2462号“宏福鑫 Hong Fu 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0859号“宏鑫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做出的2019撤W01941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同为“宏福鑫”,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鸡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熟肉制品、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熟肉制品、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