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00339号“半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半盏 33600339

阅读:151896 2019-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华人爱燕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0339号“半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0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我局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

  申请人:广州华人爱燕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0339号“半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0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我局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予以维持注册,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原申请人为成都图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已转让为广州华人爱燕窝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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