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黄岩光华胶粘剂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9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6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7791号“吉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16339号“久鼎文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65581号“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253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889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商标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引证商标四、五已经无效,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产品图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已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7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钥匙卡;电开关;电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开关;蜂音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相近,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