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源县浩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3301号“莲塘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0346号图形商标、第24458253号“一品黎红及图”商标、第7969699号图形商标、第7106253号“宏兴隆及图”商标在图形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