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80918号“YD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DF及图 30280918

阅读:144405 2019-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0918号“YD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3074号“YDF YOUNG DESIGNERS FACTORY”商标、国际注册第…

  申请人: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0918号“YD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3074号“YDF YOUNG DESIGNERS FACTORY”商标、国际注册第1201821号“YDF”商标、第7489345号“SOLERGIE及图”商标、第1768023号图形商标、第4063543号图形商标、第13334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五金器具”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五金器具”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五金器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其余复审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非机器部件);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金属管;金属铸模;金属法兰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280918号“YD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DF及图 302809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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