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富宝海珍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0017号“甄选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使用在除食用燕窝以外的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含有“甄选”文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组合“甄选燕”,使用在食用燕窝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的食用燕窝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