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运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7411号“运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1338号“加运”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运加”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4577号“凯旋钰业KAIXUANYUYE及图”商标、第13403872号“凯旋钰业KAIXUANYUYE及图”商标、第16215472号“百祥金店及图”商标、第9743316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