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5924号“HAIER STRAUSS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中载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6725号“施特劳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共存。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5432号“STRA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在第7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