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日进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59871号“尊品燕ZUN PIN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0876号“樽品燕ZUNPINYAN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88007号“PAHARIT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8008号“PAHARIT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9476号“YU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联系,不会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及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尊品燕”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樽品燕”在呼叫上相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且不易区分,同时英文部分完全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燕窝梨膏、食品用糖蜜、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果、冰糖燕窝、燕窝梨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冰糖燕窝、燕窝梨膏、食品用糖蜜、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糖燕窝、燕窝梨膏、食品用糖蜜、糖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冰糖燕窝、燕窝梨膏、食品用糖蜜、糖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冰糖燕窝、燕窝梨膏、食品用糖蜜、糖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糖燕窝、燕窝梨膏、食品用糖蜜、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