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金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82167号“郁金香墨彩画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4670号“郁金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0878号“郁金香TUL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91464号“郁金香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郁金香墨彩画室”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郁金香”,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节目制作、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培训、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