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马府驴肉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镇赉富尔康现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8911号“草原 黑倔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358号、第1356581号、第1384795号、第3648705号、第3718049号“草原”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