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41187号“Fashionanfi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shionanfisa 23141187

阅读:165017 2019-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赛丽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141187号“Fashionanf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8076号“Anfisa OLD MAN CL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

  申请人:王赛丽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141187号“Fashionanf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8076号“Anfisa OLD MAN CL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869号“An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9127号“爱昵鲨 An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18987977号“An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对在先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Fashionanfis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外文“Anfisa”及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Anlisa”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帽;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围巾;长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裤子;游泳衣;鞋”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五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内衣;裤子;游泳衣;鞋”五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41187号“Fashionanfi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ashionanfisa 231411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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