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曾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2201号“一体 民族信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7138号“一体铺 YITIP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32102号“壹体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0213号“民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被驳回,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体 民族信证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一体铺 YITIPU.COM”、引证商标三“民族”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