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851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385150

阅读:127350 2019-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5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7615号“灯饰配件网GUZHEN LIGHTING ACCESSORIE…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5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7615号“灯饰配件网GUZHEN LIGHTING ACCESSORIES WEB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86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在先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图案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多年,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2、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变更证明;

  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3851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3851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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