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炫世唐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1434号“唐门TANG 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891号“唐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16182号“唐门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婚纱、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