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新晶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3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8903号商标、第6322097号商标、第88226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仍为有效在先商标。虽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人主动放弃“保险承保”服务,但经查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受委托人并无该项权限,故我局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以及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估价;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