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特晓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02561号“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114430号“海河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44225号“海河游船 HAIHE CRUIS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市,申请商标中虽包含文字“天津”,但仅为表明地理位置;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对申请人报道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两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