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占士邦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68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22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