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柠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574号“L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8532号商标、第232053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中关于“limes”的释义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二经审理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5441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