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勒文布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9240号“LOWENBR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3202类似群的果汁、无酒精饮料商品和3203类似群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人申请驳回复审的是3201类似群组的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1136号图形商标、第1554969号“LION及图”商标、第14742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1334号“西郊庄园 FOREST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第32类商品上的第73043号“LOWENBRAU”商标和第76044号图形商标的延伸注册。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五、申请人已在先使用申请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四撤三申请文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果汁、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