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杜威埃格博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7608号“TI O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8441号“TIOGA”商标、第7419944号“TIARA”商标、第11854753号“TIOGA”商标、第5497813号“TIARA”商标、第11854784号“TIOGA”商标、第5497811号“TIARA”商标、第11639481号“TIGOR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TI ORA”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文字“TIOGA”、引证商标二、四、六文字“TIARA”、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TIGORA”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非医用草药浸液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