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思尔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917号“hm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4933号“OMEGA及图”商标、第4039759号“HOTRONIC 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建立起商标和指定商品、商品和商品提供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mtronic”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HOTRONIC”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