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75275号“Meanwhile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anwhile M及图 30875275

阅读:119978 2019-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比萨特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5275号“Meanwhile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643号“西瑞 M”商标、第G880236号“MAEVA DE TORRES MOR…

  申请人:比萨特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5275号“Meanwhile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643号“西瑞 M”商标、第G880236号“MAEVA DE TORRES MORENTE M”商标、第1207730号“明泉及图”商标、第22757743号“MONCENTRA M”商标、第23402916号“同时”商标、第9620640号“同时”商标、第23403300号“同时”商标、第15347527号“秘玛 M”商标、第7144405号“华麟面业 M HULIN FLOUR”商标、第5068104号“春美食品 CM”商标、第10219334号“森明 M”商标、第11784987号“六茗泉 M”商标、第10907136号“阳明泰康 M”商标、第3389587号“M”商标、第14144995号“MIMO”商标、第23381172号“同时”商标、第16835276号图形商标、第6426811号“美食煮意 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建立起商标和指定商品、商品和商品提供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显著性增强。综上,申请商标第29类、第30类、第43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Meanwhile”与引证商标五中文汉字“同时”中、英文对应,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酸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肉、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肉、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鱼罐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Meanwhile”与引证商标六、七中文汉字“同时”中、英文对应,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调味酱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调味酱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咖啡、茶、调味酱汁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咖啡、茶、调味酱汁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比萨饼、巧克力、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eanwhile”与引证商标十六中文汉字“同时”中、英文对应,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餐厅、快餐馆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十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鱼罐头复审商品和第30类糖、比萨饼、巧克力、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875275号“Meanwhile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anwhile M及图 308752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5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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