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560118号“SAK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39571号“SAKURA”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其在铃(报警装置)商品上的注册被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开关等商品。
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义乌市升平锁厂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