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53937号“SINA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NACON G1353937

阅读:90550 2019-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3937号“SINA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3788号“SINOCAN”商标、第10467968号“SIVACON”商标、国际注册第586456号…

  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3937号“SINA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3788号“SINOCAN”商标、第10467968号“SIVACON”商标、国际注册第586456号“SIVACON”商标、第7542333号“SINOCAN”商标、第10370574号“SINO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完成商品限定后只保留其在电力配电装置、变流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其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商标在经过国际删减商品程序后只保留其在电力配电装置、变流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仅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配电装置、变流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力配电装置、变流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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