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8747A号“KRONO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RONOSTAR G1428747A

阅读:134878 2019-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WISS KRONO 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747A号“KRONO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类第2100336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

  申请人:SWISS KRONO 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747A号“KRONO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类第2100336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第20类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引证商标四至七)、第27类国际注册第13328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引证商标八、九)、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3284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2847号商标(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建筑材料、地板覆盖物、墙壁覆盖物、天花板覆盖物以及立面和露台包层、家具和室内外装饰商品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与建筑材料、地板覆盖物、墙壁覆盖物、天花板覆盖物以及立面和露台包层、家具和室内外装饰商品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20、27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用于向第三方展示和销售的产品抽样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8747A号“KRONO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RONOSTAR G1428747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5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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