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2474号“WATER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13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8099号“OK星”商标、第28392945号“OK星家具生活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