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谢细钗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23355629号“BOB FAMILY巴布家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巴布豆”系列商标标识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且申请人经巴布豆控股公司转让,于2012年取得了美术作品《巴布豆家族系列》在中国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名称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第1198440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93771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4391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99461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75080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及误认;二、申请人字号“巴布豆”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装等商品具有紧密联系;三、被申请人与琪尔特系列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琪尔特系列公司与申请人具有商业上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巴布豆”系列商标的存在,仍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众多与申请人名下“巴布豆”系列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光盘扫描件): 1.“巴布豆”的百科简介;2.活动照片、工厂照片、专卖店照片;3.相关报道;4.荣誉证书;5.在先决定、判决;6.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及公证书等;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8.琪尔特有限公司的百科简介;9.企业关联关系图及相关企业信用信息;10.商标转让公告信息;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提出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3月21日第1592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
2.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现为巴布豆控股公司(英文名义:BOBDOG HOLDING COMPANY)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4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电视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电视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可知,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巴布豆控股公司(英文名义:BOBDOG HOLDING COMPANY)与申请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三,合同的有效期为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已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巴布豆控股公司(英文名义:BOBDOG HOLDING COMPANY)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故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三的利害关系人,有援引引证商标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玩具、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巴布”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巴布豆”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OB”,其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BOB”字母构成相同,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