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竹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7153号“三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881号“三峡种业”商标、第23207717号“三峡种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034号“三峡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2918号“三峡黑山羊Three Gorges Black G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三峡”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峡”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三“三峡黑山羊”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新鲜草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