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延中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0605号“咸宁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地名“咸宁”,但是申请商标“咸宁汽”整体已经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咸宁”为我国湖北省地级市名称,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虽申请商标还含有“汽”字,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汽水等复审商品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确切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