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继祖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信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2479号“Triumph Perf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591号商标、第104537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吊牌实拍照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riumph Perfec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Triumph”,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