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雅地地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0020号“YD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3630号商标、第25439438号商标、第176622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9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待引证商标是四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