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1916号“正山堂普安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正山堂普安红”具有可识别性,不会造成消费的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普安”为我国贵州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确切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