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瑞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对第17940523号“链居LIANJ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64198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66330号“链家Li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 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设计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证据;3、所获荣誉;4、业务合同、收据、发票等销售情况;5、广告发布情况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图片等宣传情况;6、网络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8、相关法院判决书、在先案例;9、百度百科关于“房地产金融”的介绍;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字形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链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申请人“链家”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者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联性,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善意注册,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武汉市角度布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17年12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评估、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16年4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经纪、信托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类、第25类、第32类、第36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纽琳凯NiuLinKai”、“保罗十三 POLOXIII”、“哥弟共舞”、“杜耐克DUNAIKE”、“NI KECAT”、“匡威盾CONVERSE SHIELD”、“栢威WBW BESTWAY”、“蚂蚁联盟”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链居”及拉丁字母组合“LIANJV”构成,与引证商标一“链家”、引证商标二“链家LianJia.”、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汉字“链家”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二、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链家”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先后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纽琳凯NiuLinKai”、“保罗十三 POLOXIII”、“杜耐克DUNAIKE”、“NI KECAT”、“匡威盾CONVERSE SHIELD”、“栢威WBW BESTWAY”、“蚂蚁联盟”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多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异议申请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同时,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明显超出一般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提供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系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交,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亦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但由于该材料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此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