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4511号“TOUCHL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简介、产品宣传册及宣传资料、申请人发展历史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网络搜索资料、媒体报道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OUCHLESS”的含义可理解为“无触觉的”,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浴缸”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