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UMEL MARCIN DOMERACKI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220号“BALI BAZ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896471号“芭力b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9264号“BA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15713号“Baz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不会与“巴厘岛”联系起来,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及译文、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资料、申请商标产品在中国生产、展览的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儿童教育游戏器具与玩具”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商标包含“BALI ”,可译为“巴厘岛”,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儿童教育游戏器具与玩具”等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