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僧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5865号“Northern Monk Brew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Monk”虽然译为修道士、僧侣,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申请并未指向任何佛教用语,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保持一致,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已经知晓并了解申请人产品,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情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销售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资料、实体店及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Monk”,该英文译为僧侣、修道士,申请商标注册在“啤酒”等商品上,有害于宗教人士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