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墨特•兰格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6195号“HELMUT 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748790号“赫蒙特朗 Helmut 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